事發前一天只有A與B二位朋友到家中,無故指著掛牆上友十餘年的塑膠袋事何菜籽?隨之取下後有他,赫然發現有何鋼頭塑膠身,如1號圓形黑色電池大小之不明物22顆,好奇的打電話給另一位B朋友請她來看一下到底是什麼東西,回去幫上網查,根本摸不著頭緒未查出結果時,不明物就這樣攤擱置倉庫桌上, 隔天一早,兩地相隔53公里遠的九名外縣市警察,巧合與A友同縣市管區,開槍砲彈刀搜索票來,此刻我不在現場。 此時才驚覺,這不明物是「散彈」原本現場的22顆散彈子彈,在現場就已被掉包,換成類似只是瓶身多有TOP字樣22顆,警察還要求被害人家屬手指著桌上證物配合拍張照片證明將才將非原始散彈扣押走,,警察離開時,原始的22顆散彈子彈現場沒夾帶好,地上掉了一顆原始掛在牆上取下無TOP字樣散彈。回到家中一團亂然後地上看見唯遺留一顆,我與B友拿著到附近警察局問警察,這個到底是什麼?陳姓員警驚訝的告訴我:「妳怎麼會有這個東西?這刑事已上單位才會有的咧!!」警察說才知曉。調閱卷是遭秘密檢舉人檢舉,不驚訝是遭誰所奉之大禮。22顆子彈一事,只有A友與B友我三人知道,而此不明物又是A友製造意外發現機會,幫忙先行取出,讓每個人心理準備,認知這原本就持有於屬家中物=我物。護著避開警察栽贓之嫌疑。警察筆錄就刻意製作二位以上秘密檢舉人,護著A友不被曝光。事後警察還不忘砸壞監視系統。,怕A友還市民來栽贓違禁品,警察開票來查獲,長期保持警民合作,計畫得逞。栽贓違禁物換取警察利益,再仔細的回顧這位A友,她平時待人慷慨真的是好之好,幾乎是只要她到過的朋友宅,就會有同組警察開搜索去衝,但是因為他人好沒人會想到是她……。審判前曾提出掉包事件,地上看見唯遺留一顆應該只有21顆怎麼還有22顆?官方叫我自行處理丟掉,其餘的就屢聲請調查無下文。就請問(一):我說以上之陳述事實官方說我憑空捏造,推託責任。(二)我明明就不知道那是何物不行、我交代不出來源不行、我說不是我的東西不行你家人都筆錄中說是你的東西,還用手指著拍照、(三):刑事現場證物照片中,法律程序上須要這樣拍照嗎?(四)我說聲請傳喚B友,為我做證,我真的不知道那是什麼東西還叫她來看幫上網查,再傳C友D友查扣日見警察不法之情事。官方說我以純屬空言指摘或臆測之詞「沒必要」傳喚證人。說我「純屬空言」「無事證相佐」「指摘或臆測」又不讓我傳有利之證人是否草率矛盾?(五)是否能夠,讓法院依法向警察所取得傳喚秘密證人是否為我所言,但官方無需,讓我知秘密證人為何人,只要我說出A友名字與密證相符並非憑空捏造?(六)提出掉包事件官方又以「純屬空言」「無事證相佐」「指摘或臆測」不理至之何等罪?(七)、當然知悉他們警民合作關係良好,魚幫水,水幫魚,可說天衣無縫,誰也不會承認,諭本人以上訴至三審,換成被害者是誰誰就難逃脫遭秘密檢舉人栽違禁物換取警察利益,招數高此情形如何自保?(八)原始一顆之散彈我可做何有利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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